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海保字第1-1号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中国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晓冰,中国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PT.PANNPERSERO),
住所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思奇尼(PannBuilding,POBox
,JalanCikiniIV11,Jakarta,Indonesia.)
被申请人:美兰迪海运有限公司(PT.MERANTIMARITIME),住所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可本梅拉蒂区(JalanTalangBetutu,KelKebonMelati,Jakarta,Indonesia.)
被申请人:水瓶海运有限私人有限公司(AQUARIUS
MARITIM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都古安东路(TTInternationalTradepark,TohGuanRoadEast,Singapore.)
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依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扣押了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PT.PANNPERSERO)所属的“卡优拉明”(KAYURAMIN)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港锚地。2014年1月27日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就相关纠纷达成了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船舶扣押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卡优拉明”(KAYURAMIN)轮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
二、自即日起解除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PT.PANNPERSERO)所属的“卡优拉明”(KAYURAMIN)轮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 红
审判员 王永伟
审判员 陈铁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