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保字第89号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多珠。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为申请人所有的”鼎衡7”轮进行修理,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欠付修理费23万元由,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广东中山港的”鼎衡7”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3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停泊于广东中山港的”鼎衡7”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金额为30万元的担保(本院担保金账户:户名:广州海事法院,帐号:44XXXX7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新港路支行);
四、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费为2020元,由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海滨
审 判 员 罗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湜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