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海法认字第1号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
委托代理人:廖敏儿。
被申请人:爱迪士航运有限公司(ATC SHIPPING CO,LIMITED)。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爱迪士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YONG HONG”轮,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同年6月18日作出(2014)甬海法登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经对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裁字第017号仲裁裁决书审查,本院认定前述生效裁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386709.47元债权及该款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受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1日止的利息为44893.79元)、仲裁费22662元、律师费及差旅费45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