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海保字第1号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中国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晓冰,中国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PT.PANNPERSERO),
住所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思奇尼(PannBuilding,POBox
,JalanCikiniIV11,Jakarta,10330,Indonesia.)
被申请人:美兰迪海运有限公司(PT.MERANTIMARITIME),住所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可本梅拉蒂区(JalanTalangBetutu,KelKebonMelati,Jakarta,Indonesia.)
被申请人:水瓶海运有限私人有限公司(AQUARIUS
MARITIM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都古安东路(TTInternationalTradepark,TohGuanRoadEast,Singapore.)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潘恩坡塞
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美兰迪海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水瓶海运有限私人有限公司未按照其共同签署的“卡优拉明(M.VKAYURAMIN)”轮修船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修理船舶费用,至今尚欠1,046,813.69美元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所属的“卡优拉明”(KAYURAMIN)轮于中国锦州港,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20万美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PT.PANNPERSERO)所属的“卡优拉明”(KAYURAMIN)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港锚地;
三、责令被申请人潘恩坡塞罗有限公司(PT.PANN
PERSERO)、被申请人美兰迪海运有限公司(PT.MERANTIMARITIME)、被申请人水瓶海运有限私人有限公司(AQUARIUS
MARITIMEPTELTD)向本院提供120万美元的可靠担保;
四、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汤 红
审判员 王永伟
审判员 陈铁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