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一审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9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海法登字第294号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小健,总经理。
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主张对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与”芙蓉泉”轮有关。因”芙蓉泉”轮已被本院扣押并进入拍卖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享有的修船款欠款228636.33元的债权进行登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债权登记前就已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初步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对”芙蓉泉”轮228636.33元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建之
审 判 员 王春浩
助理审判员 匡 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