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911号
原告: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袁家墩特1号江宏世纪名苑A-1-505。
法定代表人:胡发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福(特别授权代理),女,。
被告:***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389号企业天地2号28层28-8室。
法定代表人:孙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珍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