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袁家墩特**江宏世纪名苑A-1-505。
法定代表人吴恩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鄂州市凤凰北路**。
负责人***,系该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少量银行存款,依法对其存款进行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且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4,910元,未执行标的为76,8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人鄂州市梦想成真农业专业合作社、***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瑞红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 徐 磊
审判员 : 章 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萧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