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财保158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娄长金,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长金、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