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3民初1800号 原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新政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茌平县东宏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