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878号
原告: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通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57468951384。
法定代表人:付长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310560873。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310529332。
原告: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光帝景小区4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4893908N。
法定代表人:谭海龙,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土立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34元,减半收取8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