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12665号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6号楼5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13415万元,执行费2452.01元,诉讼费185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2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