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4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东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小营乡付营村。
法定代表人:冼国和,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