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4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国和,职务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中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