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1872号
原告:朱战士,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齐永法,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富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三凤桥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峰,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战士与被告宁波富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战士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战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战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8.50元,由原告朱战士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