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力通电梯有限公司、承德市大中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监26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叉口西南角旺角国际6层620、621、622、6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25052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大中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热河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20231449D。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热河大厦一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7356973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兴县铭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定兴县杨村乡西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MA0DDXFA7B。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经理。
二审上诉人***力通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市大中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定兴县铭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冀0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