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6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叉口西南角旺角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中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热河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百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热河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兴县铭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乡西各,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乡西各庄村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大中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百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兴县铭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行进路线是正常路线,没有任
2
何的非正常,因此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在此通行是正常使用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未注意自身安全,未查明周围情况,未注意遮挡部分与楼道口的区别,应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相违背。二审法院减轻了被申请人对群众的安全保障责任,显失公正。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随案外人***一起到热河大厦B座维修空调、寻找室外机时,在不清楚事发的已封闭且放有杂物的二楼电梯外室是能否通往待维修室外机位置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该室;该空间杂乱,且灯光较暗,再审申请人理应注意自身安全,但其在未查明周围环境状况、未注意区分遮挡部分杂物的电梯井口与楼道口的区别的情况下,为了通行导致自身坠入电梯井内。此外,***在事发当天上午乘坐电梯到达该大厦三楼的旅行社,已经找到待维修空调室外机的所在位置,即旅行社外侧的二楼室外平台,但当天下午再次来到该大厦后,未走上午的路线,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二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为再审申请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将承担责任比例确定为60%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
3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