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9669号
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嘉福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梅志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丝,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新纪元香湖花园****iv>
法定代表人:陈高平。
被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联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芳。
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调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期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