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3935号
原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代理人:傅永照,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