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

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西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02民初14305号
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市街以东宾虹路以北嘉福商务大厦6楼6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西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宗汉大道68-1号(柏顿嘉园)。
法定代表人:蒋健,总经理。
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西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费40500元,并自2016年9月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小区”的27台西德电梯提供日常维修保养服务,单价3000元/年/台,周期12个月,保养费共81000元,服务期限于电梯交付业主之日起至12个月,不超过新梯政府验收合格之日起至18个月。首期款40500元于合同签订进入正常维保后六个月后支付给乙方,后期款40500元于保养期限满后七天内支付乙方。另外,双方对违约付款以及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的27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款40500元,剩余款项405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小区的27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以及对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的事实;2.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标志”各1组,证明原告已按约完成27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并经检验合格的事实。针对上述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核,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现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报酬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宁波西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亚奥电梯有限公司服务费405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6年9月8日起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