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与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3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
被执行人: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32号附1号1号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柏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因被执行人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新疆瑞绎昕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的存款574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