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昌绿源园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吉市大西渠镇大西渠村一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虎,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昌绿源园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69429.77元及执行费3941.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尤施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