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1财保9号
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区乌喀公路南侧中联运输公司门面房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8QUEL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花苑小区16栋2**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7678921J。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012.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3012.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35.06元,由申请人库尔勒众力硕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