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

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466号
上诉人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天地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与上诉人有关的证据资料,加之上诉人与本案另一被告河南中烟公司系不同的法人主体,且不应承担责任,故上诉人认为原告以上诉人为被告起诉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书记员  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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