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8029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移送本案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东新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颐中(青岛)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冰泉 审 判 员  梁 珍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书 记 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