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82民初4875号
原告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京哈路北物资大楼87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93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且赔偿款已当庭给付原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河市金源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