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与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278号
原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8层。
负责人:乔玉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迪,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慧,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
法定代表人:曾善平。
原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与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XX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