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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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7214157J。
法定代表人:曾善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2863号、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28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4000元、***案款107173.53元,缴纳执行费27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账户、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户、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账户、在杭州银行西湖支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竞舟支行账户、在工行浙江省杭州高新支行账户、在交通银行杭州四季青支行账户、在光大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在光大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西支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城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实际划拨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奇瑞牌车、浙AH3**w的奇瑞牌车、×××的比亚迪牌车,本院关联案件(2022)浙0108执206号于2022年2月15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扣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5月1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关联案件(2022)浙0108执206号于2022年2月23日、本案于2022年5月20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0元。截至2022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应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4000元、***案款107173.53元,缴纳执行费276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