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10号
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路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