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10号 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路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