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10号之一 申请人: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路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32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2,3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