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4415号
原告:联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0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联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联想融租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创科技公司)、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东创汇全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想融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创科技公司、东创汇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想融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创科技公司向联想融租公司支付ZHT20190625002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租金共计3006139.32元;2.判令东创科技公司向联想融租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2年5月19日,违约金为467160.81元;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付租金金额3006139.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判令东创科技公司向联想融租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4.判令东创汇全公司、***、**、**对东创科技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联想融租公司对与东创科技公司签署的合同号为20190625002-5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东创科技公司、东创汇全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联想融租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7月10日,联想融租公司与东创科技公司签署了合同号为ZHT20190625002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联想融租公司根据东创科技公司的选择和决定,向供应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购买网关等设备作为租赁物,并由联想融租公司出租给东创科技公司使用,东创科技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总价5995845元,首付款599584.5元,每期租金526023.22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限36个月,起租日为东创科技公司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之日等。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东创汇全公司、***、**、**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2190625002-2、202190625002-1、202190625002-4、202190625002-3的《担保函》(以下合称《担保函》),均承诺为东创科技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联想融租公司依约向供应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设备总价5995845元,东创科技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联想融租公司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19日起租。截止起诉日,东创科技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第6期-第10期租金处于逾期未付状态,东创汇全公司、***、**、**作为保证人亦未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合同》第4.2条约定:“对于任何在到期日未支付的款项,承租人同意自应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收????**违约金按逾期额每日0.07%的比率(如发生逾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之最高逾期利率低于前述利率,则以该等较低之利率为准)计息(一年按360日计算)。”《融资租赁合同》第9.2条约定:“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承租人追讨所有本合同/租赁附表下己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据此,联想融租公司有权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东创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担保函》的约定,保证合同的约定,联想融租公司有权要求东创汇全公司、***、**、**为东创科技公司上述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以上事实,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函》项下的违约行为。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联想融租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上述请求。
**辩称其为东创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无法给其出具委托手续,故本案中其只能作为保证人参加诉讼,其认可联想融租公司的事实和理由,同意联想融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还款。东创汇全公司是东创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创科技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账户也被法院冻结,即使有回款,也被法院划走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了。
东创汇全公司、***、**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0日,联想融租公司(出租人)与东创科技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不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也未受出租人任何影响。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签署《租赁物采购协议》。出租人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采购协议》并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之目的完全是为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租赁服务、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设备”指附件三《租赁物清单》所描述的设备连同所有附件(包括软件和许可证)、辅助装置、更换件及/或增添件。出租人根据《租赁物采购协议》的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双方在此明确同意,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支付租赁物价款,除此之外,《租赁物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属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受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即使出租人为供应商的关联公司。承租人签署并提交或被视为签署并提交《租赁物验收证明》表明,承租人已经检验并接收了租赁物,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符合承租人的购买和使用要求,承租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之日,除非双方在《租赁附表》中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服务,承租人应按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金额等以《租赁附表》及附件二《租金支付表》的约定为准。对于任何在到期日未支付的款项,承租人同意自应付日起本实际支付日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收,出租人每月计复息一次。**违约金按逾期额每日0.07%的比率(如发生逾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之最高逾期利率低于前述利率,则以该等较低之利率为准)计息(一年按360日计算)。若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出租人有权依照以下顺序冲抵:(1)**违约金:(2)其他应付款项:(3)已到期未付租金:(4)未到期租金等。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讨所有本合同/租赁附表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向承租人追讨因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而发生的费用。因本合同产生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除非法院判决另作裁定,一切诉讼费用及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附件一为《租赁附表》,主要载明: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6个月,设备供应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期间每3月支付一次,起租日承租人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之日(附件四),支付方式期初支付,租金支付日自起租日起每期租金应付之日,首付款599584.5元,租赁保证金0元,手续费0元,设备总价5995845元,每期租金详见《租金支付表》附件二,租金总额6911863.14元,租赁物设备详见《租赁物清单》附件三,租赁物采购协议编号2019062500201,出租人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户名联想融租公司,银行账号×××。承租人应不晚于每一期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应付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如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支付日期不顺延。
合同附件二为《租金支付表》,载明首付款599584.5元,第1至12期,每期租金526023.22元,租金共计6911.863.14元。
合同附件三《租赁物清单》,载明租赁物名称、租赁物数量、单价、数量及租赁物接收地址等信息。
合同附件四为《租赁物验收证明》(模板)。
同日,联想融租公司(买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卖方)、东创科技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物采购协议》,主要载明买方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向卖方购买本协议所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所有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质量、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安装地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直接与卖方商议选定,该决定并未租赁物、租赁物价款、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租赁物价款5995845元,由买方向卖方支付。附件1租赁物清单与《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租赁物清单一致。
东创汇全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联想融租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关于保证事项的约定均为:为保障债权人享有的对东创科技公司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签署并向债权人出具本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应由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款项及费用和因本担保函引起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同日,东创科技公司(出质人)与联想融租公司(质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主要约定: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并签署本合同。出质人同意以本合同附表所列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及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生效。仅在出质人清偿完毕全部被担保债权之日后,本合同方能终止,届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解除质押登记。附件1应收账款明细载明:基础合同编号及名称为中国人寿全系统网点所需互联网专线服务项目视频监控平台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C21-2302-2019-000414,付款人为联通(黑龙江)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为8049960元,账期为项目验收合格进入服务期,服务期期限为3年,服务费按季度计算,支付金额67083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服务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当日,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6日,联想融租公司向联通(黑龙江)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通知》,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情况通知付款人,该通知于2019年7月19日由收款人门卫签收。2019年8月19日,联想融租公司就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动产担保登记。
2019年8月19日,东创科技公司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
同日,东创科技公司向联想融租公司支付首付款599584.5元及第一期租金。次日,联想融租公司向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5995845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东创科技公司未完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联想融租公司确认东创科技公司已支付第1至6期全部租金,支付了第7期部分租金15万元,之后未再支付租金,尚欠第7期部分租金376023.22元及第8至12期租金未付,共计3006139.32元。已付租金中第6、7期因逾期支付产生逾期利息,联想融租公司将逾期利息降低至年利率24%标准,其中第6期租金的逾期利息为21885.05元,第7期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为50649元,第7期未付的部分租金376023.22元自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第8至12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分别以当期未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应付租金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联想融租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处理本案诉讼,并实际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关于应收账款回收及处分情况,**称这个项目时间比较久,可能已经回款完毕了,回款可能被法院处理了,有些发给员工了,其记不清了,东创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均离职了,其不知道去哪里找结清证明,客户也是销售人员联系的,其也联系不上。
另查,东创汇全公司是东创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联想融租公司与东创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利用案涉租赁物进行融资,东创汇全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向联想融租公司出具《担保函》,东创科技公司与联想融租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均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本案中,合同签订后,中关村融租公司依约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东创科技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现租赁期限已届满,联想融租公司要求东创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联想融租公司要求东创科技公司支付租金3006139.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联想融租公司自主降低至以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该文字表述并不客观,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款意为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现联想融租公司因追究东创科技公司违约责任提起本案诉讼并实际支付律师费2万元,要求东创科技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东创汇全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担保函》的约定对东创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联想融租公司要求东创汇全公司、***、**、**就上述东创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权优先受偿。本案中,联想融租公司与东创科技公司设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已合法设立,现东创科技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符合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联想融租公司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联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06139.32元、律师费2万元、逾期利息(包括第6期租金的逾期利息21885.05元,第7期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50649元,第7期未付的部分租金376023.22元自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第8至12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分别以当期未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应付租金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联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其中国人寿全系统网点所需互联网专线服务项目视频监控平台服务采购合同中享有的应收账款在出质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0元,联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联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650元,由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创汇全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