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藏龙生态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4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87828W。
法定代表人:刘龙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海童,张琨,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藏龙生态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万家山殡仪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314272383Y。
法定代表人:吴青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凤羽街道万户水寨C区C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32009828349L。
法定代表人:莫娜,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藏龙生态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藏龙生态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藏龙生态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银行存款27450917.6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71元,执行费500元等。
二、如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藏龙生态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政局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恩波
书 记 员 罗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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