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192号
原告: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旺草镇晨光村(四方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314290426A。
法定代表人:杨大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航,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瑶瑶,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4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87828W。
法定代表人:刘龙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三,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8.00元,减半收取3,569.00元,由原告绥阳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覃 进
人民陪审员  陈富刚
人民陪审员  祝远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王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