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98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兴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一楼。 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4**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兴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0.14元,减半收取4205.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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