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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恒起塔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钢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安县恒起塔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5192867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南门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6037707G。 法定代表人:**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4341Q。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4**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87828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安县恒起塔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樊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4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8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