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4**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01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601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告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案款应当继续支付。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系统自动每半年对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