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万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因本案正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以年底无法出具鉴定报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5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