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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占文魁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589号之一
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锦宅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3TW2Q6A。
经营者:黄智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泳漳,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信伟,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文魁,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达嘉园503、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法定代表人:曾阿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与被告占文魁、***、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以被告占文魁、***、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已与原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计1092元,由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陈伟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