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738号
原告:***,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超,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帆,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达嘉园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主要负责人:曾阿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梓敬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