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9民初1018号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达嘉园503、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法定代表人:曾阿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94391164Q。
法定代表人:兰震东,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与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宏业公司立即支付安华公司截至2015年6月份拖欠的监理费用870,000元,并依照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支付每笔监理费用的时间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7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标准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宏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1日,安华公司(曾用名福建安华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宏业公司委托安华公司对工程名称为福建佳具群家具交易城进行监理,工程地点为华安县丰山。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工程监理费为按年计算每年250,000元,监理费报酬支付时间为工程开工后监理费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0元,并于次月5日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内业资料存档后七天内结清监理费。安华公司依约对工程进行监理,案涉工程实际监理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日,因宏业公司原因导致案涉项目于2015年6月份后开始停工,现大部分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多年。经安华公司核算,截至2015年6月份依照合同约定案涉项目监理费用共计1,310,000元,但安华公司至今仅收到监理费用440,000元,宏业公司仍结欠安华公司监理费用870,000元。
宏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0年2月1日,安华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福建佳具群家具交易城;工程地点,华安县丰山。……。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报酬计算方法:工程监理费为按年计算每年25万元。(2)监理报酬支付时间:工程开工后监理费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万元整,并于次月5日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内业资料存档后七天内结清监理费。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附加工作日数=实际工作日数-监理服务日。监理服务日=以施工工期为准。……。”
二、合同签订后,安华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提供监理服务。2015年6月开始,宏业公司因资金无法到位,停工至今。
三、宏业公司自2010年开始就陆陆续续向安华公司支付监理费,共计向安华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4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安华公司提供的《建设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现场照片、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材料4份、承诺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公示信息,本院调取的淘宝阿里拍卖平台拍卖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安华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安华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自2010年3月1日开始提供监理服务。2015年6月开始,宏业公司因资金无法到位,开始停工至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日=以施工工期为准,因此,安华公司的实际监理服务日应当以宏业公司的实际施工工期为准;安华公司的监理服务日为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份止。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监理费为: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产生监理费合计440,000元,2012年产生监理费为250,000元,2013年产生监理费为250,000元,2014年产生监理费为250,000元,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产生监理费为120,000元,共计1,310,000元。宏业公司已支付监理费440,000元,现宏业公司还结欠监理费870,000元。安华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主张可以支持。对于安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确定支付每笔监理费用的时间开始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7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LPR标准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宏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8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利息以8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四项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8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00元、案件公告费560元,由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漳琳
人民陪审员  赵志川
人民陪审员  林梅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秋玲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