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3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达嘉园503、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法定代表人:曾阿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2)闽060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签收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向其电子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惠莲
审 判 员 洪丽萍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秀美
书 记 员 王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