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170号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达嘉园503、505、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法定代表人:曾阿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斐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