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2169号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达嘉园503、505、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法定代表人:曾阿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梓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