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698号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26号鸿***503、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5597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以正在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