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30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娟,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金河路东段78号。
法定代表人:马河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郭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郭屯驻地。
法定代表人:曾磊,职务:镇长。
原告***与***、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郭屯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逄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