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30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其芳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2********。
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东段78号。
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4312902361E。
法定代表人:马河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