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5执1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3月05日生
,住山东省菏泽市
郓城县随官屯镇;。
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5766125601,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
事处金河路东段78号;电话:13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9日冻
结了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090027192
004678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1609××××78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06.0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