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5执1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3月05日生 ,住山东省菏泽市 郓城县随官屯镇;。 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5766125601,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 事处金河路东段78号;电话:13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9日冻 结了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090027192 004678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郓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1609××××78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06.0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