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826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建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4门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6民初82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