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第8024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司媛
代理审判员蒋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