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0242-1号
原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8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后,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888.27元,被告提出查封数额超出原告申请保全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富裕中心支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司媛
代理审判员蒋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