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5300号
原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4门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鹏,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亨瑞系统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酒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